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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CMA资质认定的精选

一、实验室CMA认证由来


从事第三方检验检测的机构大都熟悉了我们国家关于检测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但是,在十几年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刚成立的时候,政府对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是有两套制度的:计量认证制度,源自《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审查认可制度,源自《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二、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建立


      早在 2002 年认监委成立伊始、着手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时候,如何在条例中阐述清楚我国实验室资质管理的问题,就困扰着有关领导和专家。基于我们国家存在多套实验室资质评价制度要求的考虑,在《认证认可条例》中,如何把握好主要的三套评价制度(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的定位?如何体现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设计思路?这对当时历史背景下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一开始,有的人建议,写一章《实验室认证认可》,分别规定清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认可的定位(定义)、范围、作用,但此建议很快被领导否定,既然要立法,就要有突破,要有前瞻性,要把去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检测实验室资质的要求,尽可能统一起来,写成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要求,建立我国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根据领导的指示,认监委(实验室监管部)组织专家,反复研究,字斟句酌,几易其稿(文字),最后,在 2003 年 9 月 3 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 390 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有关实验室资质管理要求体现在第 16 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三、 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从 2014 年 7 月,国家认监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始了一连串的改革,一把火接一把火, 烧得全国 3 万多家检测机构热热闹闹的。

第一把火! 86 号令被 163 号令替代。
2015 年 4 月 9 日,质检总局局长令163 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距离 2006 年 2 月质检总局局长令 86 号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过去 9 年零 2 个月!
163 号令带来的最重大的变化(改革)内容:
1、调整范围:不再包括校准机构和检查机构;
2、证书有效期:从 3 年改为 6 年;
3、资质认定标志CMA的英文释义,由原来的ChinaMetrology Accreditation  改为: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4、增加了罚则(违规的,处以3万以下罚款);
5、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测报告。